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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问人:张先生 联系方式 :029-89266048    
    提问标题: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
    提问内容:
在破产清算中有一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后,经核对,该申报人尚欠破产企业的钱,其金额比申报金额少。问:一、债权债务能否相抵?二、该申报人能否以债权人身份参加债权人会议?三、债权的时效如何确定?
    客服回复:
   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40条规定执行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60条对抵销权的行使也有明确规定可遵照执行。
    关于能否参加债权人会议的问题,如果抵销后没有债权就不是债权人,当然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。
   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规定: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精神,超过时效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,但是考虑到企业破产时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,债权人申报时的时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,如破产财产有分配比例时要从严掌握,分配比例为零时要从宽掌握。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从严还是从宽,都要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。
提问人:华晨 联系方式 :0839-4032126    
    提问标题:职工安置
    提问内容:
企业破产后职工由谁负责安置。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与谁签订解除劳动合同。经济补偿金依据什么计算?
    客服回复:
  根据《破产法》第25条规定由管理人负责职工安置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3条第4款规定,终止劳动合同的领取经济补偿金,职工应于破产企业签解除劳动合同书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7条,破产企业向职工支付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”,“但最高不超过十二年。”
提问人:LG 联系方式 :0714-5418984    
    提问标题:职工安置
    提问内容:
对占用土地安排就业的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应该如何安置?
    客服回复:
  只能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7条,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”。(请说明具体用土地如何安排职工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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